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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对我国涉外法律的影响?

152 2024-08-31 10:42 admin

一、rcep对我国涉外法律的影响?

作为国际条约,RCEP协议在我国国内适用,需要进行国内法的转化。我国应根据RCEP协定条款调整国内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措施。

具体来说,随着近两年我国外商投资法、出口管制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的出台,著作权法、专利法等相关法律的修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出台的相关法律与RCEP的立法适配性程度较高,修改程度相对较小。

而针对RCEP的修法工作将会集中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方面,包括货物贸易方面的税率调整、服务贸易方面的负面清单设立、投资方面的负面清单完善、还有自然人移动的开放(例如入境管理政策)等。一些重点领域可能需要比照RCEP提高标准,例如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关投资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的配套立法工作也应当陆续展开。

二、谈谈我国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

谈谈我国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

随着中国与世界其他国家之间的交流日益紧密,涉外婚姻问题也逐渐增多。在全球化时代,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成为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涉及到国籍、财产分配、子女抚养等多个方面,涉外离婚涉及的法律规定十分复杂,需要我们深入研究和讨论。

国籍问题:

涉外离婚中,国籍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国公民通过婚姻取得外国国籍,或者外国人通过婚姻加入中国国籍的情况都会对离婚产生影响。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一方在婚前取得的外国国籍,离婚时是否仍然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要根据双方协议或者根据法定程序进行裁决。

财产分配:

在涉外离婚中,财产分配是一项重要的法律问题。涉及到双方在婚姻期间所获得的财产、财产归属以及婚姻期间产生的债务等因素。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夫妻在离婚时,应该依法协商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问题。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院的诉讼程序进行裁决。特别是在涉外离婚中,由于双方的财产可能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因此需要充分理解和研究各国法律的适用原则,以确定财产分配的依据。

子女抚养:

涉外离婚涉及到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子女抚养。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子女是父母共同的责任,离婚后应依法确定子女的抚养权和监护权。在涉外离婚中,如果离婚的一方是外国籍,那么子女的抚养问题就需要考虑到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利应该由双方父母协商一致,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行裁决。

国际法适用原则:

涉外离婚涉及到的法律适用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我国法律和国际法律的规定。国际上普遍接受的原则是,离婚事宜应当由当事人的常住地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涉外离婚中,如果双方没有达成协议,可以选择申请中国法院管辖,也可以选择根据国际私法规定,申请外国法院管辖。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国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及外国的民事关系案件时,根据国际公序法和国际相互利益的原则,参照我国的法律规定或者适用外国的法律规定。因此,在涉外离婚案件中,法院会根据双方的国籍、常住地以及财产分布等因素,综合考虑适用的法律原则,进行裁决。

总的来说,我国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是一个复杂且需要细致研究的问题。双方当事人在涉外离婚前应该充分了解各个国家的法律规定,并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规定各项事宜,以避免日后的法律纠纷。同时,法院在审理涉外离婚案件时应该认真研究相关法律原则,综合考虑双方的权益,做出公正的判决。

三、涉外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一条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七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四、论我国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定

论我国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定

论我国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定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合作与交流也变得日益密切。在这种背景下,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备受关注。在我国,论我国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定,旨在解决合同当事人间因合同履行而产生的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维护国家的利益和形象。

一、涉外合同适用法律的选择

涉外合同的适用法律是指在涉外合同法律关系中,确定适用哪个国家(地区)的法律。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自由选择适用法律。但是,在涉外合同中,选择适用法律不得违反我国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共秩序。

为了落实我国的涉外合同法律适用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明确约定适用法律,并在合同中进行书面表述。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后,应当遵守所选法律的规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相关争议的解决也将依照所选择的适用法律进行。

二、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

我国根据国际公法原则和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这些规则包括:

  1. 采取最有关联原则
  2. 当事人在涉外合同中没有选择适用法律,或者选择的适用法律与合同关系的实质无关时,应当采用与合同关系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地区)的法律。

  3. 保护当事人弱势地位原则
  4. 涉外合同一方当事人的经济实力相对较弱、地位相对较低的,可以选择适用具有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国家(地区)的法律。

  5. 公序良俗原则
  6. 涉外合同的适用法律不得违背当事人所在国家(地区)的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不得违背涉外合同条款的道德伦理要求。

  7. 选择性原则
  8. 当事人在涉外合同中选择适用某一国家(地区)的法律,该选择应当得到国家之间互利互信的承认和尊重。

三、涉外合同的特别规定

除了一般的涉外合同法律适用规定外,我国还制定了一些特别规定,以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安全,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些特别规定包括:

  1. 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的法律适用
  2. 我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进行经济技术合作时,涉及到的合同适用法律一般按照当事人的选择原则确定。但是,当合同涉及到我国的利益和安全时,我国有权决定适用我国的法律。

  3.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适用法律
  4. 我国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适用的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维也纳公约》)。当事人的选择不得违反维也纳公约的规定。

  5. 知识产权合同的法律适用
  6. 我国对于涉及知识产权的合同,有一套独特的法律适用规定。除了选择适用法律外,还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及其相关规定的规定进行执行。

四、案例分析

为了更好地理解我国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定,以下是一些相关案例的分析:

案例一:

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涉外合同,但在合同中没有明确选择适用的法律。根据我国的涉外合同法律适用规定,应当采取最有关联原则,即根据合同关系的实质,选择与之最有关联的国家(地区)的法律进行适用。

案例二: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了一份合同,但合同中的适用法律条款违反了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根据我国的涉外合同法律适用规定,合同的适用法律不得违反我国法律的规定。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纠纷,我国法院将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进行裁决。

五、总结

我国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定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的利益和形象。合同当事人应当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涉外合同中选择适用的法律,并在合同中明确表述。我国制定的涉外合同法律适用规则包括最有关联原则、保护当事人弱势地位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和选择性原则等。此外,还有一些特别规定用于保障国家利益和公共安全,如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的法律适用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适用规定和知识产权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定等。

五、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及特点

中的 p 标签是用于定义段落的标签。段落是指一段文本在视觉上的一段独立内容。在这篇博客文章中,我们将探讨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及其特点。

涉外合同法律适用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国交易和国际合作成为经济活动的常态。而涉外合同的签订则是国际交易的重要环节。那么,针对我国的法律适用情况,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有哪些规定呢?

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涉外法》)第九条的规定,我国的法律适用原则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 当事人约定法律适用
  2. 根据当事人的自主意愿,双方可以约定合同适用的法律。这种情况下,涉外合同法律适用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可预见性,有助于提高交易双方的合作意愿。

  3. 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
  4. 如果涉外合同没有明确约定适用的法律,那么根据《涉外法》第十条的规定,将会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综合考虑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国籍、交易目的地等因素。

  5. 国际惯例适用
  6. 《涉外法》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根据国际惯例约定适用国际惯例的,也可以适用国际惯例进行处理。国际惯例在国际交易中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有助于维护交易双方的利益。

  7. 法律另有规定的
  8.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可能会受到特殊法律的约束。例如,涉及知识产权、海商法等特殊领域的合同,可能需要适用特定的国际公约或多边协定。

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特点

涉外合同法律适用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 灵活性
  • 我国的涉外合同法律适用原则相对灵活,允许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约定。这为交易双方提供了更大的自主权和合作空间。

  • 合理性
  • 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与各种因素相关,目的在于保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公平公正地解决争议。这种情况下,法律适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 可预见性
  • 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则相对明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适用,交易双方能够预见法律适用的结果,有助于提前制定合理的交易方案。

  • 维护公共利益
  • 涉外合同法律适用旨在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国家的法律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法律适用情况,将不予承认和保护。

总结

涉外合同是国际交易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适用是涉外合同中的关键问题。我国的涉外合同法律适用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合理性和可预见性,旨在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双方在签订涉外合同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选择适用的法律,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避免因法律适用问题引发的纠纷。同时,建议交易双方在合同签订前咨询专业法律机构,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六、我国法律规定涉外离婚适用

我国法律规定涉外离婚适用

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和人们跨国交往的增加,涉外婚姻的数量也在逐渐增加。然而,在跨国婚姻中遇到问题时,离婚问题往往成为最为棘手和复杂的一环。对于涉外离婚的适用,我国法律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我国的《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外国人与中国公民结婚的,适用当事人共同选择的适用法律。而当事人没有共同选择或者共同选择的适用法律的适用效果不明确的,适用下列法律:

  1. 当事人的国籍法律
  2. 当事人长期居住地法律
  3. 婚姻成立地法律

也就是说,涉外离婚适用的法律主要包括当事人的国籍法律、长期居住地法律以及婚姻成立地法律。

首先,当事人的国籍法律是涉外离婚适用的一种情况。根据这一原则,如果一方当事人是中国公民,而另一方是外国人,那么离婚案件就可以适用中国法律,具体是针对中国公民的婚姻法。这样可以确保中国公民的权益得到保护,并且有利于维护我国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其次,当事人长期居住地法律也是涉外离婚适用的一种情况。这里的长期居住地指的是夫妻双方共同居住的国家或地区。如果双方在同一国家或地区居住了很长时间,那么离婚案件可以适用该国或地区的法律。这样可以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利益,因为他们在该国或地区可能已经建立了生活和财产的基础。

最后,婚姻成立地法律是涉外离婚适用的最后一种情况。婚姻成立地是指夫妻双方结婚的国家或地区。如果双方在某个国家或地区结婚,即使后来迁往他国或地区居住,离婚案件仍可以适用婚姻成立地的法律。这是因为婚姻的产生与随之而来的法律关系在婚姻成立地发生,所以适用该地的法律也更具合理性。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适用法律的原则并不是互相排斥的关系,而是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应当综合考虑并选择适用最合适的法律。

对于跨国夫妻而言,涉外离婚可能面临的问题是繁多的,涉及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赡养费等多个方面。而各国的法律对于这些问题的处理也存在差异。因此,在涉外离婚案件中,牵涉到的法律问题非常复杂,需要律师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首先,涉外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是一个关键的焦点。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由双方协商一致分割。然而,在涉外离婚中,夫妻双方可能拥有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财产,而各个国家或地区的财产分割原则也不尽相同。因此,在处理财产分割问题时,需要考虑各个相关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以及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合理的分割方案。

其次,涉外离婚案件中的子女抚养问题也是非常重要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以及与子女的探望等问题应当按照当事人的协议或者依法判决解决。然而,在涉外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可能居住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这就给子女抚养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因此,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需要考虑双方的具体情况,如抚养权的行使、监护权的确定等,并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合理的安排。

最后,涉外离婚案件中的赡养费问题也是需要重视的。赡养费是指一方离婚后应当给付给对方的费用,用于维持对方的生活。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经济条件较差的一方可以向经济条件较好的一方要求支付赡养费。然而,在涉外离婚案件中,由于夫妻双方可能居住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赡养费的支付方式和金额也可能不尽相同。因此,在处理赡养费问题时,需要考虑各个相关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以及当事人的具体经济状况来确定合理的支付方式和金额。

总之,涉外离婚案件的适用法律是一个非常复杂而繁琐的问题,在实践中需要律师的专业指导和协助。当事人在处理跨国离婚问题时,应当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咨询专业律师,并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最合适的法律。

七、我国法律对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采用了( )制?

根据 我国继承法第36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以及外国人继承在中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3条的规定,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指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国家的法律。民法通则第149条进一步明确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应填写:分割制,也称区别制 这是一道2001年4月全国高教自考国际私法试题的单选题,原题:23、我国法律对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采用了 A、分割制 B、单一制 C、法院地法制度 D、遗产所在地法制度 答案:选择A,

八、涉外法律适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 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 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七条 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十一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第十三条 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四条 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第十五条 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六条 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

第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

第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

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二十条 依照本法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其现在居所地法律。

第三章 婚姻家庭

第二十一条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第二十二条 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第二十四条 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第二十五条 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第二十六条 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第二十七条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二十八条 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

第二十九条 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

第三十条 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第四章 继  承

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二条 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

第三十三条 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第三十四条 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五条 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

第五章 物  权

第三十六条 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

第三十九条 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四十条 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法律。

第六章 债  权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四十二条 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

第四十三条 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

第四十四条 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第四十五条 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

第四十六条 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四十七条 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

第七章 知识产权

第四十八条 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 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第五十二条 本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已经做了十分详细的介绍,涉外的法律关系毕竟不同意国内的法律关系的处理,不仅要考虑本国的法律规定同时也要考虑到国外的法律,确保不违反法律,这样涉外问题的解决也就有了可靠的依据,因此大家要非常的重视。

九、论述我国关于涉外继承法律适应的立法与实践?

我国现行继承法律制度与许多国家一样,将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被继承人生前可立遗嘱对其遗产作出处分,在其死亡后由其指定的继承人按其遗嘱继承其遗产。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的或其处分所立遗嘱未处分的财产,则按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人顺序和遗产分配份额进行继承。

(1)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根据我国198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6条规定,中国在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上采用区别制,即对涉外继承的准据法分动产与不动产做出不同的规定。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

但是,这一冲突规范没有明确规定适用被继承人的哪一个住所地法。因此,在被继承人住所发生变化,有几个住所同时存在时,就无法确定适用哪个住所地法。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1985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3条中规定,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指的是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国家的法律。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又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2)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

对于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我国还没有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实践中可以考虑适用我国《继承法》第36条。既然该条的规定只是笼统地规定了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而未指明这种涉外继承是否同时包括涉外法定继承和涉外遗嘱继承,则可以推定,涉外遗嘱继承不应完全排除它的适用。而即使是我国《民法通则》第149条关于法定继承的冲突原则,也并非完全不能作为我国目前解决涉外遗嘱继承法律适用问题的一种参考。

根据上述两条法律的规定,对涉外的遗嘱继承,其不动产遗嘱的能力、形式和内容效力等问题,均可考虑不动产所在地法的适用;至于动产遗嘱,其能力、形式和内容效力等问题当然都可以考虑被继承人住所地法的适用,但该法不一定仅限于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其立遗嘱时的住所地法也可考虑。当然,动产继承的能力问题还可以考虑不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而是适用其本国法。对于动产遗嘱的形式问题,除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以外,还可以考虑选择适用其他相关法律。

(3)无人继承财产的归属问题

关于涉外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适用,我国立法没有做出规定。实践中,确定某一涉外遗产是否为无人继承的财产,可以适用继承准据法。如果该准据法是中国法,则依中国法确定所涉遗产是否为无人继承的财产。

就依照我国法律处理来说,我国《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从理论上说,不论我国采用的是国家为最终继承人的理论还是国家对无主财产的占有权的理论或两种理论均未采用,都会与其他一部分国家的有关法律不同。对于一个与中国和某种外国均有联系的涉外无人继承财产案件而言,就可能会面临适用有关外国继承法解决争议,结果将可能完全不同。

十、涉外法律专业就业前景?

特别好。伴随着全球化的脚步,涉外法律越来越受广泛。毕业以后主要的就业方向有 涉外法律工作者、涉外法律服务人员、涉外商务管理人员、涉外法律顾问、涉外商务谈判顾问,国家越来越强大,外交范围越来越广,这个专业也会很有很大发展空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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