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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师傅资产负债表结构分析

296 2024-09-08 12:03 admin

一、康师傅资产负债表结构分析

康师傅资产负债表结构分析

资产负债表是一份企业简介,它详细描述了康师傅公司在特定时间点上的财务状况。通过分析资产负债表的结构,我们可以深入了解该公司的资产组合、负债结构以及业主权益。本文将对康师傅公司的资产负债表进行分析,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该公司的财务状况。

资产结构

康师傅公司的资产主要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两大类。在流动资产方面,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占据了一大部分,这表明公司有足够的现金流来应对日常经营的需要。同时, 库存、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也占据了相当的比重。这些流动资产可以为公司提供一定的灵活性,并支持其正常的运营活动。

非流动资产主要由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组成。长期投资中,股权投资占到了大部分,这意味着康师傅公司对其他企业有一定的投资。固定资产方面,房屋和设备的价值也较高,这证明了公司在生产和经营上的投资。此外,无形资产中的专利权和商标等也为公司增加了可观的价值。

负债结构

康师傅公司的负债主要包括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在流动负债方面,应付账款和应付工资占据了较大比例,这可能与公司的采购和人员支出有关。另外,短期借款也占据了一定比重,这可能是公司为了满足短期流动资金需求而采取的措施。

非流动负债主要由长期借款组成,这表明康师傅公司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借款来支持其发展和扩张。此外,递延所得税负债也占据了一定比例,这意味着公司在未来需要缴纳的所得税较高。

业主权益

业主权益是指企业在所有者权益中扣除负债后的余额,也是企业的净资产。康师傅公司的业主权益主要由股本、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组成。

股本是指公司向股东发行的普通股和优先股的总额。资本公积则是指公司从非经营活动中获得的资本增值,例如股权融资所得。未分配利润是公司在过去的经营活动中所获得的未分配利润余额。

结论

综上所述,康师傅公司的资产负债表结构显示出了该公司的财务状况。其充足的现金流和多样化的资产组合为公司提供了稳定的运营基础。然而,高比例的长期借款和应付账款也需要引起关注,因为这可能对公司的偿债能力产生一定的压力。随着康师傅公司继续扩大业务范围和投资规模,其资产负债表结构也可能发生变化。因此,投资者需要密切关注财务状况的变化,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二、如何进行资产负债表结构分析简答?

资产负债表的结构分为三个部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当负债过大时,企业财务风险增大,当所有者权益增大时,股东要求的股息就会增加,只有达到一个平衡,才能让企业的价值最大

三、福州市房屋结构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结构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结构安全管理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结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属地管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结构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房屋结构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房屋结构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房屋结构安全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设的用地、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对个人住宅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修缮加固或者改建进行规划审批。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在建房屋建设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房屋使用过程中房屋结构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体育、教育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房屋结构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公安、应急管理、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查处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房屋结构安全的日常巡查和定期专项排查,发现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二)开展房屋结构安全宣传工作;

  (三)做好本辖区范围内房屋结构安全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和上报工作;

  (四)督促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治理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及时排除房屋结构安全隐患;

  (五)协助房屋安全鉴定、设置危险房屋警示标志;

  (六)台风、暴雨等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对危险房屋进行安全检查,组织疏散、转移和临时安置相关人员;

  (七)依法处置房屋结构安全突发事件;

  (八)履行房屋结构安全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结构安全信息管理平台,涉及公共安全的危险房屋信息应当通过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房屋结构安全投诉举报奖励制度,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的受理方式,及时受理投诉和举报;对投诉、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对于投诉、举报属实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房屋结构安全管理工作,普及房屋结构安全知识,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房屋结构安全责任意识。

  第二章 房屋结构安全责任和隐患排查

  第十条  进行房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  房屋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第十二条  房屋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  工程施工可能危及周边房屋结构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测单位依据有关规范要求进行监测并及时排险、修复。

  第十四条  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房屋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其管理单位是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

  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有代管人的,代管人是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无代管人的,房屋使用人是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

  房屋共有部分已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约定承担房屋结构安全责任;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共有产权人是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

  无法确定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的,由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先行承担房屋结构安全责任。

  房屋承租人、借用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房屋,承担相应的房屋结构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  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应当维护房屋结构安全,承担下列房屋结构安全责任:

  (一)按照房屋设计用途、建筑物使用性质及不动产权属证明记载的房屋用途合理使用房屋;

  (二)定期检查、修缮和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和对危险房屋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

  (三)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检测鉴定及危险房屋应急处置等工作;

  (四)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房屋安全检测鉴定;

  (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房屋装饰装修;

  (六)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房屋出租;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六条  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禁止实施下列危及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超过设计标准、规范增加楼面荷载;

  (二)违法搭盖建筑物、构筑物,挖掘房屋地下空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

  (五)其他危及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

  第十七条  房屋修缮、改造或者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等依法需要办理规划、施工许可手续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房屋修缮、改造或者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等依法无需办理规划、施工许可手续的,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应当在工程实施前向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登记。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申报登记。

  第十八条  出租住房的安全由房屋出租人负责。住房出租人应当确保出租的住房符合房屋使用安全要求,具备居住功能。出租住房应当以原设计的居住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按原设计的居住房间单独分租的,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中注明出租部位。

  第十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或者管理区域内房屋结构安全的日常检查,发现危害房屋结构安全行为的,应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及时报告房屋所在地县(市)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主管部门。县(市)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依法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第二十条  学校、医院、场馆、车站、商场、福利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及厂房、职工宿舍、生产附属用房的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应当每年对房屋结构安全进行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建立房屋结构安全档案。

  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体育、交通运输、商务、民政、应急管理等部门及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督促前款规定的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每年进行房屋结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至少每五年进行一次房屋结构安全隐患专项定期排查,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做好行业指导工作。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日常管理和排查中发现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应当书面告知违法建设处置部门依法予以处置。处置前,违法建设当事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关于房屋结构安全管理的规定。

  经认定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违法建设处置部门应责令限期拆除。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违法建设处置部门应书面通知房屋所在地县(市)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章 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一)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超过设计标准、规范增加楼面荷载;

  (二)改变房屋规划用途或使用性质,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

  (三)房屋地基基础、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明显沉降、开裂、变形、严重腐蚀或者出现其他严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情形的;

  (四)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的;

  (五)学校、医院、场馆、车站、商场、福利机构等公共建筑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应当至少每五年进行一次安全鉴定;

  (六)其他依法需要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情形。

  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拥有一定数量的具备相应资格或者能力的鉴定人员。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日常管理和排查中发现房屋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督促,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委托鉴定,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代为委托鉴定。

  第二十五条  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应当根据房屋实际状况在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以下简称“鉴定报告”)中明确提出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的处理意见。

  鉴定机构应当自出具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送达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收到鉴定报告及相关材料后应当立即报送房屋所在地县(市)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负责处理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告知相关部门。

  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与房屋使用人不一致的,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应当将鉴定报告的内容告知房屋使用人。

  第二十六条  房屋所在地县(市)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发出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对危险房屋的处理意见和解危期限,并通知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对房屋进行排险解危。

  第二十七条  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鉴定报告、督促解危通知书等提出的意见和期限完成治理,消除危险。

  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应当在明显的位置悬挂危险房屋标志,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鉴定报告提出停止使用、整体拆除意见的,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撤离或者组织人员撤离。

  房屋属于历史建筑的,存在损毁危险,或经鉴定为严重损坏、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的,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应立即采取临时性加固等抢救保护措施,并向房屋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八条  对危险房屋实施修缮加固或改建的,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按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修缮加固施工完成后,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复核。经复核不再属于危险房屋的,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县(市)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二十九条  对危险房屋实施拆除的,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

  第三十条  相关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以下职责分工区别不同情形督促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采取清退人员、恢复原状、限期补办手续等必要措施及时完成治理,消除危险,并在鉴定机构出具复核报告后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一)属于住宅以及学校、医院、场馆、车站、商场、福利机构等公共建筑的,由房屋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二)属于厂房的,由所属工业园区管理机构会同房屋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其中属于化工企业厂房的,由房屋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第三十一条  危险房屋治理期间,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不得将其进行出租、转让、出借,不得以危险房屋作为场所申请办理行政审批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房屋出现重大险情且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必要措施消除隐患、排除险情:

  (一)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拒绝、怠于采取措施治理危险房屋;

  (二)房屋使用人拒不配合履行危险房屋治理义务;

  (三)历史建筑存在损毁危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确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

  第三十三条  因突发事件或者自然灾害等导致房屋出现突发险情的,房屋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房屋结构安全应急抢险预案的要求,开展房屋结构安全应急抢险,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一)限制或者禁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限制使用或者关闭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与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并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二)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域,实行临时交通管制以及其他安全防控措施;

  (三)对水、电供应和可燃气体、液体输送等危险源进行控制;

  (四)使用或者拆除相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等;

  (五)组织人员撤离;

  (六)其他合理且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违法建设处置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

  (二)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

  (三)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的。

  第三十七条  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罚款:

  (一)未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

  (二)未及时将鉴定报告、复核报告及相关材料报送相关部门的;

  (三)未按照要求对危险房屋消除危险的;

  (四)将未经治理的危险房屋出租、转让、出借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房屋结构安全管理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作出处罚的部门将其记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集体土地上房屋结构安全管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什么是资产负债表的结构和基本内容?

(一)资产负债表的内容??资产负债表的内容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三个方面。

资产项目按其流动性强弱分项列示,列示顺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负债项目按偿还期限的长短列示,先列示流动负债,后列示长期负债。

所有者权益项目则按股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的顺序列示。

(二)资产负债表的结构??资产负债表由表头和表体两部分组成。

表头部分包括表名、编制单位名称、编制报表日期及编表使用的货币计量单位。

表体是资产负债表的最重要的部分,其格式有账户式和报告式两种。

五、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结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机构制委员会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办发[1997]17号)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南通市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结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通编发[1998]74号)的精神,为加强事业编制的管理,科学合理地配置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结构,促进事业单位提高社会效益,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结构是指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编制的构成与比例。

第三条事业单位确定人员编制结构应遵循精干、效能、优化的原则,根据其职责、任务、业务与经营范围,合理地确定人员编制结构与比例。

第四条经、县政府或县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建立的事业单位,均应确定人员编制结构与比例。

第五条县机构编制部门是人员编制结构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结构的核定、调整、监督与检查。

第二章结构内容第六条人员编制结构主要分为对事业单位总编制进行管理的职类结构,对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进行管理的专业结构和能级结构。其构成比例,上级有标准的,从其标准;上级没有标准的,依照下列各款执行。

第七条职类结构由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构成。

(一)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事业单位不同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中直接从事专业工作的人员,不含已取得专业职称但主要从事非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一般占总编制的70%—80%。其中科技类、中介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一般占总编制的80%以上,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一般占30%—50%。

(二)行政管理人员是指事业单位中从事党务、行政群团工作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工勤人员是指事业单位中从事后勤服务(如驾驶、打字、修理等)和生产经营的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的比例一般占总编制的20%—30%,其中科技类、中介类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的比例一般占总编制的20%以内,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与工勤人员比例一般占50%—70%。行政管理人员中领导人员的职数按海编[1998]30号文件确定。

第八条专业结构是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中不同专业系列的人员构成。其直接从事主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占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80%。

第九条能级结构是指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中,按岗位需要配备的高、中、初级人员的构成。具体比例,根据各类事业单位的不同特点,合理确定。

六、互联网公司资产负债表分析:利润稳定,资产结构优化

互联网公司资产负债表分析

互联网公司资产负债表是评估其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重要指标之一。资产负债表直观地显示了企业在特定日期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情况,通过分析资产负债表可以了解企业的经营活动、融资结构和财务风险。

资产负债表结构

资产负债表通常分为资产和负债两大部分,资产部分包括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和其他资产,负债部分包括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资产负债表结构反映了企业在特定时点的资金运作情况和资产配置情况。

利润稳定

通过对互联网公司资产负债表中利润项的分析,可以了解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盈利质量。如果公司的利润稳定,说明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取得了持续的盈利,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

资产结构优化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结构是评估企业资产质量和风险的重要依据。良好的资产结构意味着企业有能力应对风险,优化资产配置能够提高资产的收益率和降低资产的风险率。

综上所述,通过对互联网公司资产负债表的深入分析,可以全面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为投资者、管理者和监管机构提供重要的决策参考。

感谢您阅读本文,希望通过本文的分析,能够对互联网公司资产负债表有更清晰的认识。

七、资产负债表设计的理论依据是什么?其结构如何?

资产负债表的基本结构是依据“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这一会计基本等式设计的

其具体结构又分为报告式和账户式两种,我国企业的资产负债表采用的是账户式结构

账户式结构的资产负债表主体部分分为左右两方

左方为资产类项目,右方为负债类和所有者权益类项目。

其平衡原理是“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

八、资产负债表不平怎么查?

现在企业基本都是电子账,很少出现资产负债表不平的情况,如果发生不平的情况,常见的有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存在当年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情况。

我们在做账的时候,如果需要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科目,会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或者将调整金额直接计入未分配利润。这种情况下,必须在股东权益变动表的前期差错更正栏填写调整数,这样利润表中的净利润加上股东权益变动表中的变动金额,才能与资产负债表中上下年度的股东权益数相等。

因为资产负债表的平衡表现为“资产=负债+股东权益”,我们调整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时,同时调整了资产负债科目,必须同时调整权益科目,资产负债表才能平衡,但是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不属于当年损益,不能在利润表中填列,只能填在股东权益变动表中,这样的话,当年净利润和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金额最终都反映在了股东权益变动表的期末数中,资产负债表中的股东权益取这个数字,资产负债表才能平衡。

如果股东权益变动表中漏填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金额,或者直接将调整数计入了未分配利润,资产负债表就会不平衡。

第二,记账时损益科目记错了方向。

有些财务软件在结转损益科目时是有漏洞的,比如,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收入,一般在财务费用贷方,但有些财务软件在结转时,只是结转财务费用借方数,不结转贷方发生额,就会导致财务费用结转入本年利润金额错误,导致资产负债表不平。因此,如果我们需要记录成本费用类科目的贷方数,就要计入借方红字,如果需要记录收入类科目的借方数,就要计入贷方红字,这样才能保证资产负债表平衡。

这类问题涉及几乎所有损益科目。

九、资产负债总额怎么算?

资产总额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全部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及递延资产、其他长期资产等,即为企业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总计项。

一般可以认为,某一会计主体的总资产。 一、净资产总额就是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总额)=资产总额-负债总额。

二、简单的说:资产净额=资产总额-负债总额 资产负债表是企业财务报告三大主要财务报表之一,选用适当的方法和指标来阅读,分析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以正确评价企业的财务状况、偿债能力,对于一个理性的或潜在的投资者而言是极为重要的。 注:由于资产负债表仅仅反映的是企业某一方面的财务信息,因此你要对企业有一个全面的认识,还必须结合财务报告中的其它内容进行分析,以得出正确的结论。

十、如何分析资产负债比率?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其中负债总额表示企业的全部负债,不仅包括长期负债,而且包括流动负债。这是因为,就一笔流动负债而言,企业要在短期内偿还。但在企业长期的经营活动中,流动负债总是被长期占用的。不如,一项应付长款的短期内要偿还,但由于经营的需要,企业总是要长期地保持一定数量的应付账款,这部分应付账款的成为企业长期资本来源的一部分。因此,将流动负债包括在负债总额内,用于计算资产负债率是合理的。公式中的资产总额指企业的全部资产总额,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等。  资产负债率是衡量企业负债水平及风险程度的重要标志。资产负债率越低,说明以负债取得的资产越少,企业运用外部资金的能力较差;资产负债越高,说明企业通过借债筹资的资产越多,风险越大。因此,资产负债率应保持在一定的水平上为佳。  在实践中,难以简单地用资产负债率的高低来判断负债状况的优劣。因为资产负债率过高则表明企业财务风险太大,而过低又表明企业对财务杠杆利用不够。企业究竟应该确定怎样的一个负债比率,取决于企业经理人对企业自收益的预测状况,以及对未来财务风险的承受能力,将两者权衡后,才能做出正确的决策。一般认为,资产0负债率的适宜水平在40%~60%。但处于不同行业、地区的企业对债务的天都是有差别的。经营风险比较高的企业,为减少财务风险通常选择比较低的资产负债率,例如许多高科技的企业负债率都比较低;经营风险低的企业,为增加股东收益通常选择比较高的资产负债率,例如供水、供电企业的资产负债率都比较高。我国交通、运输、电力等基础行业对债务的态度除了行业差别之外,不同国家或地区也有差别。英国和美国工gis的资产负债率很少超过50%,而亚洲和欧盟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要明显高于50%,有的成功企业甚至达到70%  各利益主体不同的利益驱动而从不同的角度评论资产负债比率:  1)从债权人的角度看,资产负债率越低越好。因为该比率低,债权人提供的资金与企业资本总额相比,所占比例低,企业不能偿付的可能性小,企业的风险主要由股东承担,这对债权人来讲,是十分有利的。反之,资产负债率高,债权人提供的资金与企业资本总额相比,所占比例高,企业不能偿债的可能性大,企业风险主要由债权人承担,这对债权人来讲是十分不利的。  2)对企业所有者来说,负债比率高,有以下好处:一是当总资产报酬率高于负债利率时,由于财务杠杆的作用,可以提高股东的实际报酬率;二是可用较少的资本取得企业控制权,且将企业的一部分风险转嫁给债权人,对于企业来说还可获得资金成本低的好处;但债务同时也会给投资者带来风险,因为债务的成本是固定的。如果企业经营不善或遭受意外打击而出现经营风险时,由于收益大幅度滑坡,大款利息还需照常支付,损失必然由所有者负担,由此增加了投资风险。对此,投资产往往用预期资产报酬率与借款利率进行比较判断,若前者大于后者时,表明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将获得双重利益,即在获得正常利润的同时,还能获得资产报酬率高于借款利率的差额,这时,资产负债比率越大越好;若前者小于后者时,则表明借入资本利息的一部分要用所有者投入资产而获得的利润数额来弥补,此时,投资者希望资产负债比率越小越好。  3)从企业经营者角度来看,负债比率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经营者对企业前景的信心和对风险所持的态度。如果企业经营者对企业前景充满信心,且经营风格较为激进,认为企业未来的总资产报酬率将高于负债利率,则应保持适当高的负债比率,这样企业可有足够的资金来扩展业务,把握更多的投资机会,以获取更多的利润;反之,经营者认为企业前景不容乐观,或者经营风格较为保守,那么必然倾向于尽量使用自有资本,避免因负债比率控制在适度水平上。由于债务成本可税前扣除和财务杠杆的收益功能,任何企业均不可避免地要利用债务;但负债超出某个程度时,则不能为债权人所接受,企业的后续贷款难以为继。随着负债的增加,企业的财务风险不断加大,进而危及权益资本的安全和收益的稳定,也会动摇投资者对经营者的信任。因此,经营者利用债务时,既要考虑其收益性,又要考虑由此而产生的风险,审视度势,作出最优决策’  在对资产负债率进行分析时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在实务中,对资产负债率指标的计算公式存在争议。有的观点认为,流动负债不应包括在计算公式内。理由是:流动负债不是长期资金来源,应予排除;如果不排除,就不能恰当的反映企业债务状况。这是因为:  ①流动负债是企业外部资金来源的一部分。例如,就某一项应付账款来说,虽属于流动负债,要在一定的期限内偿还。但因业务的需要,应付账款作为一个整体,已变成外部资金来源总额的一部分,在企业内部永久存在。  ②从持续经营的角度看,长期负债是在转化为流动负债后偿还的。与其对应的是,长期资产如果用于还债,也要先转化为流动负债的转化及长期资产向流动资产的转化,说明在计算资产负债率指标时,不能把流动负债排除在外。  2)债权人、投资者及经营者对资产负债率指标的态度各不相同。图和维护各方的利益呢?关键是在充分利用负债经营好处的同时,将资产负债率控制在一个合理的水平内。那么多大才算合理呢?在不同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是不一样的。2000年我国综合类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平均数为53.09%。分析时,应结合国家总体经济状况、行业发展趋势、企业所处竞争环境等具体条件进行比较、判断。  3)本质上,资产负债率指标是确定企业在破产这一最坏情形出现时,从资产总额和负债总额的相互关系来分析企业负债的偿还能力及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程度。即企业破产时,债权人能到到多大程度的保护。但这个指标达到或超过100%时,声明企业已资不抵债。。但是,财务报表分析时把企业作为一个持续经营的单位,不是建立在破产清算基础上的。一个持续经营的企业是不能靠出售长期资产还债的。因此还应关注这个指标的主要用途之一就是揭示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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