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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股权质押管理办法?

202 2024-07-15 21:19 admin

一、银监会股权质押管理办法?

 近年来,商业银行股权质押行为日益增多.对银行股权管理和风险防控提出了更高要求。为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有效防控因银行股权质押引起的各类风险,确保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业银行要高度重视股权管理,认真落实监管要求。商业银行董事会、高管层要在保障股东合法权利的同时,从构建银行良好公司治理、维护银行健康运行的角度,将规范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纳入公司治理和风险防控范畴,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各项监管要求落到实处。

    二、商业银行要抓紧完善本行股权质押管理体系,结合实际出台本行股权质押管理办法,规范本行股权质押的办理流程、备案要素、风险评估要求和后续跟踪措施。

    三、商业银行要通过完善章程等方式,对股东质押银行股权的行为提出规范要求,落实股东的责任与义务。

    商业银行应在章程中明确以下内容:

(一)股东以本行股权出质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并事前告知本行董事会。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承担银行股权质押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送等日常工作。

    拥有本行董、监事席位的股东,或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2%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出质本行股份,事前须向本行董事会申请备案,说明出质的原因、股权数额、质押期限、质押权人等基本情况。凡董事会认定对本行股权稳定、公司治理、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等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应不予备案。在董事会审议相关备案事项时,由拟出质股东委派的董事应当回避。

(二)股东完成股权质押登记后,应配合本行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需要,及时向本行提供涉及质押股权的相关信息。

(三)股东在本行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经审计的本行上一年度股权净值的,不得将本行股权进行质押。

(四)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的50%时.应当对其在股东大会和派出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进行限制。

四、商业银行要建立和完善与股东经营风险间的防火墙。要注意规避因股东质押银行股权而产生的各类风险。对已质押本行股权的相关股东,要定期收集、分析其财务数据,密切关注被质押股权是否涉及诉讼、冻结、折价、拍卖等事项。切实做好风险监测、舆情引导和应急预案等工作。

五、商业银行要通过加强IT信息系统建设、建立股权质押管理监测台账、在条件成熟时将股权集中托管到符合资质的股权托管机构等方式,提高股权管理的规

二、银监会理财产品法规?

利用理财产品变相高息揽储的行为,得到严厉禁止。9日,中国银监会出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将存款单独作为理财产品销售,不得将理财产品与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商业银行不得将理财产品作为存款进行宣传销售,不得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变相高息揽储。

  银监会表示,制定该《办法》的基本思路是强化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环节的规范,要求商业银行做好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真正做到“卖者有责”,并在此基础上实现“买者自负”,最终实现“将适合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客户”,实现合规销售,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因而,该《办法》着重要求商业银行对理财产品的风险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级、评估,并对理财产品销售、宣传销售文本及销售人员进行明确规范。

  银监会表示,“按照风险匹配原则,将适合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客户”是制定该《办法》的基本指导思想。按照一定标准对理财产品和客户进行风险评级,将某一风险级别的理财产品卖给同一风险承受能力级别或更高风险承受级别的客户,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风险匹配,避免出现误导销售的情形。因此,《办法》提出要对客户和产品分别进行评级。

  对于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当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自主进行风险评级,制定风险管控措施,进行分级审核批准。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结果应当以风险等级体现,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个等级,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

  与此同时,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级。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依据,至少应当包括客户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收益预期、风险偏好、流动性要求、风险认识以及风险损失承受程度等。商业银行对超过65岁(含)的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时,应当充分考虑客户年龄、相关投资经验等因素。

  此外,《办法》还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潜在客户群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为理财产品设置适当的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风险评级为一级和二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三级和四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五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

三、银监会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风险,认真落实有关监管要求。要加强客户授信调查,严格审查票据申请人资格、贸易背景真实性及背书流转过程合理性。要加强票据业务保证金、贴现资金划付和使用、查验和查询查复、重要空白凭证和业务印章等关键环节的管理。要完善业务流程,强化制度执行,切实防范票据业务风险。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推动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审慎发展。要根据自身发展战略、客户结构、风险管理水平和内控能力,合理确定业务规模和发展速度。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统一授信管理。要科学核定客户票据业务授信规模,防止签发超过企业授信限额的票据,防范各种“倒票”违规行为。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统一授权管理。原则上支行或一线经营单位仅负责票据承兑和直贴业务,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业务由总行或经授权的分行专门部门负责办理。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完善银行承兑汇票监测和查库制度,加强票据集中保管。已贴现票据、质押票据应作为重要会计凭证入库,由总行或经授权的分行专门部门集中保管,支行或一线经营单位不得自行保管。已贴现票据必须完成贴现企业向银行的背书,防止银行合法权利悬空。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保证金统一管理。保证金账户原则上应开立在总行或经授权的分行;对于在票据承兑申请人开户行开立保证金账户的,应通过系统控制、定期对账等措施防范保证金挪用风险。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交易资金账户统一管理。票据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资金应由票据转入行将资金划入票据转出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存款准备金账户,或票据转出行在本行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不得转入票据转出行在他行开立的账户,防止随意开户和资金体外循环。应明确专门部门负责交易资金账户的监测和管理。  八、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管理。票据承兑行要按有关部门规定,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进行及时登记,以便他行查询;要完善查询台账制度,如遇法院冻结止付等影响票据权利的事件发生,应在收到法院通知两个工作日内依托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或其他适当方式通知票据查询行。票据查询行如已将票据转出,应通过适当方式通知交易对手,确保持票行及时主张合法权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完善考核方式,降低票据业务余额等规模指标考核权重,提高票据业务合规性、操作风险防控等指标权重。要加强员工管理,不断提高员工票据业务能力和合规意识,严禁员工参与各种票据中介和资金掮客活动。要加强票据业务审计,开展票据业务制度、流程及执行有效性的审计评价。  十、各级监管部门要严肃查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视情况采取暂停市场准入、暂停票据业务等监管措施。对管理不力、屡查屡犯的,除对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四、银监会关于存款的规定?

银监会2014年9月12日发布《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商业银行不得设立时点性存款规模考评指标,合理控制月末存款偏离率,设置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不得超过3%。

通知内容:

通知督促商业银行完善绩效考评体系,加强对分支机构绩效考评管理,合理分解考评任务,从根源上约束存款“冲时点”行为。不得设立时点性存款规模考评指标;不得设定单纯以存款市场份额或排名为要求的考评指标;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存款考评办法或提高考评标准及相关要求。

通知要求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提高存款利率或高套利率档次,不得另外设置专门账户支付存款户高息;不得通过返还现金或有价证券、赠送实物等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不得接受任何个人或机构等资金中介组织的存款;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不得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贷款资金转为存款,不得向“空户”虚假放贷;不得将贷款资金作为保证金循环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并贴现,虚增存贷款;不得将理财产品发行和到期时间集中安排在每月下旬;不得将财务公司等同业存放资金临时调作一般性存款等。

通知督促商业银行加强存款稳定性管理,合理控制月末存款偏离率。根据历史数据及测算情况,设置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不得超过3%。同时,为防止商业银行在季末通过冲高月日均存款、规避存款偏离率约束,附加限制季末月日均存款的可计入金额。

银监会《中国银监会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业银行应加强存款稳定性管理,约束月末存款“冲时点”,月末存款偏离度不得超过3%。

五、银监会关于抵押贷款规定?

抵押贷款不得用于买房,炒股,仅可用于经营活动用

六、银监会关于催收的规定?

银监会曾出台过关于催收的相关规定,主要涉及催收行为的合规性、合法性和规范性等方面。以下是其中一些规定的概况:

1. 催收行为应该遵循合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催收人员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银监会要求,不能进行非法、暴力、威胁、恐吓、骚扰等催收手段,不得将债务转嫁给第三方或者通过泄露借款人隐私及其他手段实施非法催收。

2. 催收信息应该保密。催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债务人的个人信息和催收过程中了解到的有关情况应当保密,不得泄露、传播或者利用债务人的个人信息及有关情况获得任何不当利益。

3. 催收行为必须规范。催收人员应当尊重借款人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催收流程中要体现其专业、诚信和公正的原则。

4. 催收行为应当有据可依。催收人员在实施催收行为时,必须合法合规地收集、保存和使用相关证据,催收过程应该记录下来,为避免与借款人产生争议提供证明。

需要注意的是,银监会对催收行为的规定主要是指导性的,因此银行和其他债权人在实际中要积极地加强催收管理,建立健全催收流程并规范操作,以保证催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银监会流动资金管理办法百科?

流动资金管理制度是指国家管理流动资金规章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由银行统管流动资金的规定,中国工商银行制订的《关于国营工商企业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5章37条,规定了流动资金管理原则、计划管理、国拨流动资金管理、自有资金来源和补充、流动资金的损失和处理、银行贷敫以及流动资金的检査和考核等内容。

防止和解决流动资金恶性循环的主要措施是,加强企业领导,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和职工素质,实行资金管理责任制,对商品购、销、存实行综合治理,搞好市场预测,实行库存商品保本保利期管理,掌握经济进货量,合理储备商品,扩大销售,及时收回销货款,加速资金周转。

八、宜信的理财产品受银监会监管吗?

肯定没通过银监会。只有银行才通过银监会监管。其它的一般都是证监会监管。想理财可以给你推荐安全稳健收益高的。天天返利。

九、银监会关于银行理财的规定?

规定明确: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及其销售人员在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中,不得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理财产品;不得虚假宣传、片面宣传,夸大过往业绩,预测理财产品的投资业绩,或者出具、宣传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不得将理财产品与存款或其他产品进行混同;不得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强制捆绑、搭售其他服务或产品;不得为谋取机构或人员的利益,诱导投资者进行短期、频繁购买和赎回操作;不得为理财产品提供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担保,包括部分或全部承诺本金或收益保障等。

十、2022年关于银监会协商还款条例?

可以委托律师协商。应当尽快还款。以免法律责任。逾期未还或者是在两次催款后仍然不还款的,就会起诉当事人了。

2、首先在进行多次催款后,当事人仍旧不还款,就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过人民法院审判后,如果当事人仍然不还款的,案件就有可能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正式立为刑事案件。

二、网贷纠纷怎么处理

1、首先可采取协商方式,双方协商解决。如果遭遇暴力催收,可以及时报警或向相关部门反映,不应助长非法催收手段。

2、如果协商无效,各方都应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解决。司法的权威性、强制性决定了它是最终的救济手段,无论案件的处理是否涉及先刑后民的问题,均建议投资者及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达到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欠债人可以向网贷平台申请分期或者展期,表明自己良好的还款意愿,向贷款机构申请分期或者展期,且欠网贷还不上,可能会对当事人产生一些负面影响。因此,最好能够及时、足额偿还网贷。不过也不要通过以贷养贷的方式来偿还,这样只会让自己身陷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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