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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76 2024-04-24 09:34 admin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5年 第 2号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主 席 刘明康 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二、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属于什么业务?

是个人投资业务,不属于个人存款业务。

个人理财业务又称为个人财富管理业务,是目前国际国内大型商业银行普遍开设的一项个人业务,其收入列入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

个人理财业务,顾名思义,就是商业银行凭借自身的信息优势和管理财富的丰富经验,帮助个人客户管理其个人拥有的资产,以达到个人客户资产保值增值目的的行为。

三、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暂行办法?

国家银监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将存款单独作为理财产品销售,不得将理财产品与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商业银行不得将理财产品作为存款进行宣传销售,不得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变相高息揽储。

银监会表示,制定该《办法》的基本思路是强化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环节的规范,要求商业银行做好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真正做到“卖者有责”,并在此基础上实现“买者自负”,最终实现“将适合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客户”,实现合规销售,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因而,该《办法》着重要求商业银行对理财产品的风险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级、评估,并对理财产品销售、宣传销售文本及销售人员进行明确规范。 银监会表示,“按照风险匹配原则,将适合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客户”是制定该《办法》的基本指导思想。按照一定标准对理财产品和客户进行风险评级,将某一风险级别的理财产品卖给同一风险承受能力级别或更高风险承受级别的客户,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风险匹配,避免出现误导销售的情形。因此,《办法》提出要对客户和产品分别进行评级。  对于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当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自主进行风险评级,制定风险管控措施,进行分级审核批准。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结果应当以风险等级体现,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个等级,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

 与此同时,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级。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依据,至少应当包括客户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收益预期、风险偏好、流动性要求、风险认识以及风险损失承受程度等。商业银行对超过65岁(含)的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时,应当充分考虑客户年龄、相关投资经验等因素。

  此外,《办法》还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潜在客户群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为理财产品设置适当的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风险评级为一级和二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三级和四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五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

四、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管理,规范商业银行股东行为,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股东的合法利益,促进商业银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法律法规对外资银行变更股东或调整股东持股比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资质优良、关系清晰、权责明确、公开透明原则。

第四条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对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拟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行政许可批复,有效期为六个月。审批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报告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由银监会另行规定。

第五条 商业银行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

第六条 商业银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当清晰透明。

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第七条 商业银行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股权事务的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股权进行监管,对商业银行及其股东等单位和人员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八条 商业银行及其股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商业银行、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商业银行主要股东的管理。

商业银行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前款中的“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商业银行派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商业银行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商业银行贵宾理财业务跟个人理财业务是同等概念吗?有什么不同?

个人理财业务是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的活动。

贵宾理财客户的起点多数为30万到50万人民币,主要目的是通过丰富的理财产品满足客户财富增值的和人生规划的需求。主要集中于商业银行的传统产品领域,包括了资产、负债和中间业务等。

六、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特点是什么?

特点一: 稳定. 多数的人比较信任银行, 所以一般的理财工具只要是银行做的, 客户就完全放心资金安全问题 特点二, 收益比较低. 股票基金纸黄金等等, 大概只比定存高那么一些吧, 跟通货膨胀一抵消, 差别就不大了

七、黄金租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除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外,其他金融机构不得向非金融机构借出黄金。非金融机构借入方应当为涉金企业。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向非金融机构借出黄金时,借前的授信管理、借后的用途监测管理等比照贷款进行,同时应当做好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全流程的风险管理。

人民银行相关人士表示,为使黄金租借业务更好地服务产金用金企业,征求意见稿规定只有生产黄金或在生产中需要使用黄金的企业,才能借入黄金。

此外,征求意见稿规定,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之间的黄金租借业务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八、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完善商业银行审慎监督管理规则,规范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维护商业银行的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 制定,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第九次主席会议通过,2004年4月2日以银监会令(2004年第3号)文件形式发布,自2004年5月1日正式施行。

《办法》分为总则、关联方、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的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6章共47条,主要规定了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原则,关联方的定义、识别及确认,关联方报告及承诺,关联交易的定义及种类,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职能和人员组成,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与决策的回避制度,关联交易的禁止性与限制性规定,关联交易的内部审计和信息披露要求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比照《办法》执行。

九、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规范 银行业金融机构 个人贷款 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 审慎经营 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提升信贷资产管理的精细化水平,构建和谐信贷文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在综合借鉴和吸纳国内外 个贷业务先进管理经验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起草制定。 [1]

《办法》是我国第一部个人贷款管理的法规,主要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的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协议与发放、支付管理和贷后管理等相关规定,共分8章、47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于2010年2月12日由时任银监会主席刘明康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号文件形式签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个人理财业务开户流程?

到官网去做在线开户,基金网上开户是很方便的,密码自己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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