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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上市条件?

283 2024-03-08 22:26 admin

一、a股上市条件?

1、规范运行: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2、财务指标:前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当前一期末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3、资格要求: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且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4、独立要求: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二、A股上市条件?

A股上市要求:

1. 资格要求

发行人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且成立后需持续经营3年以上。此外,公司的生产经营要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在3年内的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也没有发生过变更才行。

2. 规范要求

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要了解清楚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道并熟悉自己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3. 财务要求

发行前3年,公司的净利润要超过3000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5000万元,还有发行前股份资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4. 独立要求

公司要具备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独立经营的能力,还要有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内部经营管理机构,业务也要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三、创业板上市条件?

1、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3、公开发行股份实现股份总额的25%以上的;企业总股本高于4亿的,发行股份的比例是10%之上;

4、总市值及财务数据满足本规定规定的标准;

5、交易所所要求的其他上市条件。

四、a股与创业板科创板上市条件区别?

1、所在市场不同:创业板为深市,新股申购额度参考深市市值;科创板为沪市,新股申购额度参考沪市市值。

2、申报数量不同:创业板单笔申报数量为100股,科创板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股。

3、上市公司盈利要求:创业板均为盈利企业;科创板允许未盈利企业发行上市。

4、投资者门槛不同:创业板要求开通前20个交易日日均资产不低于10万,而科创板前20个交易日日均资产不低于50万

五、创业板上市条件及创业板上市要求?

1、发行人必须有三年以上存续时间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发行人应具有一定的持续经营记录,具体要求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发行人应当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

为适应不同类型企业的融资需要,创业板对发行人设置了两套财务门槛指标,以便发行申请人选择:第一套指标要求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第二套指标要求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第一套指标适合于盈利能力相对比较强的企业,存活三年其中两年盈利加在一起是一千万,而且后一年盈利比前一年盈利还要多,处于增长态势的;第二套指标适合盈利能力不够强,但是成长性表现得比较好的企业,要求最后一年盈利,达500万以上,而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3、发行人应当具有一定规模

《创业板首发办法》要求发行人具备一定的资产规模,具体要求是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发行后股本不少于三千万元。规定发行人具备一定的净资产和股本规模,有利于控制市场风险。

4、发行人应当主营业务突出。

创业企业规模小,且处于成长发展阶段,如果业务范围分散,缺乏核心业务,既不利于有效控制风险,也不利于形成核心竞争力。因此,《创业板首发办法》要求发行人集中有限的资源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并强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同时,要求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发展主营业务。

5、对发行人公司治理提出从严要求

(1)根据创业板公司特点,在公司治理方面参照主板上市公司从严要求,要求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强化独立董事职责,并明确控股股东责任。

(2)发行人应当保持业务、管理层和实际控制人的持续稳定,规定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3)发行人应当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二、

创业板和新三板的区别

1、定位:创业板又称二板市场,即第二股票交易市场,是指主板之外的专为暂时无法上市的中小微企业和新兴企业提供融资途径和成长空间的证券交易市场,是对主板市场的有效补给,在资本市场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新三板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全国性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交易平台,主要针对的是中小微企业。

2、服务对象:创业板门槛高于新三板,低于主板和中小板,小而美的企业上不去。新三板正是服务于这些增长迅速、有前途,又无法在沪深上市的企业。

3、制度规则:新三板具有鲜明特点,财务不设门槛,协议成交、做市商,包括研究中的竞价交易三种方式均可选择,这是都是创业板不具备的。

三、

新三板转创业板要多久

根据我国证券法的相关要求,新三板可以转到创业板。转板到创业板是需要符合创业板上市条件,必须是“两高六新”产业,连续两年盈利,净利润总计不低于1000万且持续增长;或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平均来说,实践上转板时间平均为一年零一个月。

首先,新三板挂牌企业要达到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其次,《证券法》的修改以及证券发行制度的改革。第三,新三板的健康发展。第四,防止监管套利的制度和措施的完备。

六、创业板股退市条件?

创业板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股票交易将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1)最近两年连续亏损(以最近两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

(2)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公司主动改正或者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当年经审计净资产为负;

(4)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5)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

(6)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7)出现可能导致公司解散的情形;

(8)因股权分布或股东人数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股权分布或股东人数问题解决方案,经深交所同意其实施;

(9)公司股票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

(10)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11)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存在退市风险的情形

七、a股上市和创业板上市的区别?

主要区别:1.市场规模不同:a股市场又被称为主板,规模大,创业板则规模相对小很多;2.投资人条件不同:a股投资主体的限制较少,基本上人人都可以参与,创业板则规限定了一些投资主体的条件,如资金规模、投资经理年限等等;3.交易股票不同:a股市场的上市公司资质条件要求具备一定规模,包括注册资本、财务状况等条件较高,创业板则要放松一些,但对于增长率有更高要求,也就是体现了高成长的特性,而且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行业多集中在高科技以及政策扶持的环保、新能源等;4.风险程度不同:a股市场风险程度相对于创业板则小很多。

八、h股创业板上市规则?

内地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1. 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家经贸委批准、依法设立并规范运作的股份有限公司(一下简称公司)。

2. 公司及其主要发起人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在最近一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 符合香港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条件。

4. 上市保程人认为公司具备发行上市可行性并依照规定承担保荐责任。

5. 国家科技部认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批准。

九、创业板发行上市条件?

发行人申请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

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十、深圳创业板上市条件?

(一)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最近一年研发投入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

(二)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且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

(三)属于制造业优化升级、现代服务业或者数字经济等现代产业体系领域,且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

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达到3亿元的企业,或者按照《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则申报创业板的已境外上市红筹企业,不适用前款规定的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要求。

属于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相关规定中下列行业的企业,原则上不支持其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但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自动化、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的创新创业企业除外:

(一)农林牧渔业; 

(二)采矿业; 

(三)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四)纺织业; 

(五)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六)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七)建筑业;

 (八)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九)住宿和餐饮业; 

(十)金融业; 

(十一)房地产业;

(十二)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禁止产能过剩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行业,以及从事学前教育、学科类培训、类金融业务的企业在创业板发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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